肇事逃逸第二天自首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3W

一、肇事逃逸第二天自首怎麼處理?

肇事逃逸第二天自首怎麼處理?

已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只要在主觀上為了逃避事故責任故意離開事故現場的,均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第二天自首不影響本罪成立,只能説明犯罪嫌疑人有悔過情節,在審判時可以酌情減免一定的處罰。實踐中,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為了逃避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離開事故現場,沒有積極履行搶救傷者和財產、向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事故情況、在現場等候處理等交通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以此作為判斷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標準,可以將如下情形界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行為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5、行為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

1、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

2、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

3、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後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雖然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綜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是性質惡劣的行為,如果當事人在次日自首,雖然是一種後悔行為,但是也不能掩蓋其當初逃逸的主觀意圖。構成犯罪的,法院還是會做出有罪判決,只不過自首的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對於情節不嚴重的,可以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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