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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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構成?
《刑法》第384條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構成:
(一)主體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
1、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2、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具有非法佔有公款挪作他用的目的。但其主觀上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後予以歸還。
(三)客體要件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同時因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權,而這是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國家財經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體包括:
一是國有財產的所有權;
二是勞動羣眾集體財產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