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訴之時要注意什麼
就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而言,要是在實際處理過程中產生了爭議或糾紛的話,此時可以採取多種方式來進行解決。不同的解決方式中需要注意的地方不同,那交通事故起訴之時要注意什麼呢?這方面的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起訴之時要注意什麼
(1)誰是原告,有誰來主張權利,這看似一個很簡單的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許多當事人把它搞錯了。當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傷害,要求賠償的應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發生死亡事故,應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包括被扶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交通事故造成物損的,要求賠償應由該物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告誰,誰是被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將車輛所有人(即車主)也做為被告,而不應該只告司機,不告車輛所有人(即車主);發生客傷事故應當將承運人作為被告。
(3)訴訟請示中賠償的項目要具體、確定,同時也要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繼續治療的,在提起民事訴訟時,請示法院保留訴權,而不應對尚未發生、也不確定的費用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切忌漫天要價,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訴訟請示,這樣不僅得不到支持,同時也要相應的訴訟費用。
(4)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交通事故、客傷事故發生在外地,而車輛所有人(即車主)或承運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既可以減少訴訟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勞累。
二、交通事故訴訟審判程序
(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 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交通事故賠償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若當事人選擇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交通事故爭議的話,此時作為原告的一方,在交通事故起訴之時需要注意的地方與日後被告在應訴的時候需要注意的地方是不同的。具體應該注意哪些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一些總結。建議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