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幾天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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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幾天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技術分析後,得出的認定交通事故雙方責任的技術性結論。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在事故中的受害方請求損害賠償的一個依據,那麼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幾天送達當事人?詳情請看下文。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機關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相關規定: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三)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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