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之後醉駕暴力抗法的人該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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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之後醉駕暴力抗法的人該如何處置?

醉駕是一項很嚴格的事並且醉駕在現代生活中是一項很嚴格的事,已經被列為刑事責任的事故了,醉駕是一個對我們個人還有對別人都是有很大危害的一件事,但是還是有那麼一些人在醉駕,還有一些醉駕暴力抗法的人我們應該怎麼辦呢?
醉駕已經構成犯罪,可以處六個月以下拘役;不知道暴力抗法的程度,如果是使用暴力,阻礙警察執法,就構成了妨害公務案。妨害公務案,如果沒有造成惡劣影響、也沒有造成執法人員傷害,一般也在三年以下判刑。這樣,數罪併罰的最終結果也是在三年以下。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脱責任的行為。處理關鍵看交通肇事致人傷害的程度。《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月3日,遼寧省大連市一輛套牌“黑出租”拒絕交警檢查,頂撞交警狂奔1公里後將交警甩到車下,險些喪命。2月11日,四川綿陽一輛重型貨車拒絕接受民警檢查,將一名協警向前推行10餘米後撞倒碾死,犧牲協警年僅25歲。(據《遼瀋晚報》、四川公安網消息)

又臨萬家團圓的新春佳節,可有些民警卻因為遭遇暴力抗法受傷乃至失去生命。這一北一南接連發生的兩起嚴重暴力抗法事件,性質十分惡劣,社會影響極壞。

一些人面對民警正常執法,心存僥倖,認為警察沒查到就沒事,即使被查也使盡渾身解數阻擾執法,甚至能逃則逃。人民警察執法行為代表的是國家權威,是施行代表國家意志的法律,並不是個人行為。暴力抗拒法定檢查,不僅會對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也是對法律權威的公然蔑視。如果縱容違法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人民警察的執法環境將會進一步惡化,正常的執法行為勢必受到嚴重干擾,最終受到傷害的,不僅僅是公安民警個體,更是社會的秩序、法律的威嚴、法治的施行,最終影響到我們每一個人。

對暴力抗法行為必須依法嚴懲,給受侵害民警一個交代,給社會輿論一個交代,以此來維護法律的尊嚴。

構建法治社會,需要把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根植在每一個人的心中,更需要每一個人身體力行。社會的長治久安固然離不開人民警察無日無夜的看護,更重要的,是需要每一位公民從我做起,做一名遵紀守法、切實履行法定義務的好公民。從這個意義上講,全社會來關注、改善人民警察的執法環境,嚴懲各類暴力抗法行為,其實就是在關注、改善自己的生活環境。

當然,在嚴懲暴力抗法行為的同時,人民警察也應該不斷提升自身的執法水平,做到每一次執法都秉公執法、文明執法。這是法治的應有之義,也是對法治最好的維護。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醉駕暴力抗法的處罰以及嚴厲程度,所以,我們應該遵守交通法規,在日常生活中時時刻刻的警醒自己,不要隨意的去醉駕,醉酒駕駛不僅是危害別人,更加是危害自己的行為,而且醉酒駕駛有許多的危害比如,也不能醉駕暴力抗法這是對我們自己生命安全的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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