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關於醉駕的司法解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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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於醉駕的司法解釋有什麼?

一、最高法關於醉駕的司法解釋有什麼?

醉駕是指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醉駕行為人因醉酒在駕駛過程中通常會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以至於對駕駛行為失去合理的判斷力和控制力,因此,醉駕行為對自身及公共安全危害極大。根據我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

法律上規定了危險駕駛罪(醉駕)的刑事處罰量刑幅度,在第3項明確規定了“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該規定是自醉駕入刑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醉駕可以不予定罪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這也就意味着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駛體內酒精含量即使達到了規定的醉駕標準,情節顯著輕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而情節顯著輕微當然包括體內酒精含量沒有過分高於醉駕標準、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沒有阻礙檢查、認罪態度好等等情形。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二、醉酒後駕車的危害有哪些?

1、觸覺能力降低。飲酒後駕車,由於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腳的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

2、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飲酒後,對光、聲反應時間延長,本能反射動作的時間也相應延長,感覺器官和運動器官如眼、手、腳之間的配合功能發生障礙,因此,無法正確判斷距離、速度。

3、視覺障礙。飲酒後可使視力暫時受損,視像不穩,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發現和正確領會交通信號、標誌和標線。同時飲酒後視野大大減小,視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標,對處於視野邊緣的危險隱患難以發現,易發生事故。

4、喝酒之後,人有時會過高地估計自己,對周圍人的勸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幹出一些力不從心的事。

5、疲勞。飲酒後易睏倦,表現為行駛不規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的行為。

司機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80毫克就屬於醉駕,疲勞、觸覺能力降低、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視覺障礙是醉酒後駕車經常出現的危害。喝酒之後由於酒精的作用,人的觸覺會比平時有所降低,無法正常控制方向盤、剎車、油門,飲酒後極易睏倦,造成疲勞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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