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條款不能在購房合同中
一、哪些條款不能在購房合同中
商品房買賣一般使用各省市建設廳制訂的標準房屋預售或者買賣合同,該合同一般條款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清晰,但該合同範本只是指導作用,並不具有強制力,因此也有可能部分開發商會對其中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者另行起草合同文本,在簽訂時要引起足夠的注意,必要時可以自已打印標準合同出來對照。下列條款要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
(一)強迫性的合同條款:如不讓購房人新添補充條款、將統一文本中很多空白部分填完整;
(二)開發商違約賠償過低的合同條款,該種條款不能制約開發商違約;
(三)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如“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發生差別時,房價總額保持不變”;
(四)無限擴大不可抗力外延的合同條款:如“因施工問題造成延期交房,屬不可抗力”;
(五)公攤面積模糊的合同條款;
(六)沒有違約責任的合同;
(七)交房條件約定不清楚的合同;
(八)產權辦理的時間不能明確的合同;
(九)配套設施不明確的合同:如承諾的配套設施沒有明確承諾入住時是否能夠使用;
(十)物業服務、車位收費約定不清的合同條款。
二、購房合同中不能有哪些條款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情況 。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立方式及總價款、計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風、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在實踐中,由於一些購房合同的陷阱比較隱蔽,經驗不多的購房者往往很難發現。因此,為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不被損害,建議您在簽訂購房合同前,最好先去諮詢一下有關房產方面的專家律師,讓律師幫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