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算是個人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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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算是個人財產嗎
婚前買房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如果是貸款買的,還在分期付則不一定。
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一般來説婚前買房,房子寫了誰的名字,就屬於誰。具體而言:
1、結婚前一方全款買房或已還清貸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屬於自己。
2、婚前一人出資,但房屋落在對方名下,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3、一人出資房屋落在雙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一般會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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