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況下離婚財產訴訟時效案例是怎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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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況下離婚財產訴訟時效案例是怎樣規定

訴訟時效問題,主要出現於民事訴訟中。目前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最長訴訟時效可達20年。關於訴訟時效糾紛涉及的案由可能包括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損害賠償糾紛等等,即使是離婚糾紛中也有時效問題。那麼,不同情況下離婚財產訴訟時效案例是怎樣規定?請跟隨365律師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時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二、提起撤銷婚姻請求的時間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 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三、不能提起離婚的時間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四、再次起訴要求離婚的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五、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時間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離婚案件糾紛雖然並不複雜,主要是婚姻的結束。但是其涉及的方方面面都必須重要,比如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以及子女撫養權等問題。尤其是對於不同情況下離婚財產訴訟時效案例是怎樣規定的,一定要依據情況和法律規定相結合進行分析。如果您遇到此類法律問題,必要時你可以委託本站專業律師來為您訴訟,我們會盡最大努力幫助你爭取更多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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