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財產死後將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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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財產死後將如何分配?

一、婚前個人財產死後將如何分配?

婚前個人財產死後的分配先遵從遺囑繼承、遺贈程序 有的話優先分配,然後開始法定繼承,依照下列規則分配遺產:①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法》第10條)。②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繼承法》第13條)。原則上是均等,但是有事可以商量的嘛。

婚前財產按遺產處理,婚後財產分按共同財產分割,屬於男方的那部分也按遺產處理。

有遺囑的一般按照遺囑來處置;沒有遺囑的話,按法定繼承處理,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

二、婚前財產的法律解釋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牴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在婚前取得的財產是屬於個人所有,一般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此部分財產是不能分割的,但是若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民事主體死亡,那麼會吧個人財產當成是遺產來處理。若有遺囑按照遺囑內容處理,若是沒有立遺囑,那麼按照繼承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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