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中關於夫妻財產如何認定
按照中國的法律,已通過民政局合法婚姻登記的兩個異性,自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在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約定無效的情況下,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1、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依法所得的工資、獎金、以及屬於勞動報酬性質的津貼、補貼,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
主要包括勞動收入和資本收益。具體形式除設立公司、企業、辦廠以外,還有承包、租賃、投資、個體經濟等多種方式,從事上述活動的收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收益
“知識產權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比如作者的作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尚未能出版或被採用,其即僅屬於一方的精神財富,尚不具備物質財富的內容,故不能請求分割。但如果作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出版或被採用,由此取得的收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該收益實際取得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之後。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包括一方婚前或婚後的個人財產投資後取得的收益。投資性收益凝聚的是雙方或一方的體力或腦力勞動的付出,雖然由於社會分工不同,雙方的付出表現方式不同,但即使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對家庭收入的貢獻不可抹殺,故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婚後收益應共有。
6、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個人財產的認定
1、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不以婚姻關係的存續變為共同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應歸屬受害人所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自治原則,所有權人可將自己依法所有的財產,按規定的程序依法交付給第三人。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個體存活於世上的必需品,他人無權干涉使用。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統歸其個人所有。
6、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若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投資收益則歸夫妻共同所有。
7、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