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婚前財產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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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婚前財產屬於誰

一次結婚的人如果再結婚,就被稱為第二次婚姻。第二次婚姻類似於第一次婚姻,結過婚的人就更瞭解如何保護自己,特別是在使用各種保護措施避免引起問題時。那麼,誰是婚前財產的所有者?

婚前財產所有權屬於誰?個人?

新婚姻法生效後,規定婚前財產作為“共同財產”的,雙方必須約定。這實際上確認並澄清了婚前將個人財產作為共同財產處理的原則。因此,新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的存在而轉變為共同財產。實際上,它廢除了“婚姻持續八年,婚前個人財產(不動產)被視為共同財產”的規定。

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財產由夫妻共同擁有,除非雙方對財產有明確約定。但是,某些財產是個人獨有的,不能用作夫妻的共同財產。轉讓費是個人獨有的財產,不是共同財產。最高法院1993年對共有財產轉移費的司法解釋,隨着新婚姻法的頒佈,本應失效。

對於再婚丈夫和婦女,除非有特殊情況(如:婦女參與了財產的捐助或償還,或者雙方就財產歸屬問題達成了特別協議等),否則婦女通常對財產沒有任何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配偶的財產:

(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傷、殘疾人生活津貼等原因而收取的醫療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僅退還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日常用品;

(五)應當合併為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擁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的收入;

(四)繼承、捐贈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應當共同擁有的其他財產。

關於《婚姻法》中的財產分割:

“婚姻法”規定,丈夫和妻子可以書面同意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獲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由對方擁有,共同擁有或部分擁有和部分擁有。如果有協議,將根據協議處理。

沒有協議或者協議不明確的,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照顧子女權益的原則。一般來説,財產將平均分配。

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另一方有過錯,法院可以要求另一方判定對方沒有或更少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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