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對方知曉夫妻一方財產處分是屬於那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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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對方知曉夫妻一方財產處分是屬於那種行為?

未經對方知曉夫妻一方財產處分是屬於那種行為?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處理即是處分權。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夫妻一方處理共同財產的幾種情形

1、事先協商或事後明確進行認可的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的情形夫妻雙方就婚後共同財產已形成共同關係,如果雙方協商同意處分某種共同財產,雖然處分一方在名義上是個人行為,但實際上該行為代表了共有者的意思,夫妻一方的行為已經得到另一方授權。依照“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夫妻一方與另一方已形成代理行為,故處分財產行為是有效的,一旦作出對另一方有拘束力,不得向對方主張返還財產權利,更不可在中主張分割此財產的權利。例:某夫妻雙方均系,婚後女方稱婚前欠其妹妹債務1500元,男方知情與女方協商後,將自己工資積累並償還該債務。後女方訴至本院要離婚,男方主張1500元債權,顯然其主張無法律依據,法院應予駁回。經過事後確認,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行為,依照“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實際上是處分共同財產的一方代理行為被追認,故該行為有法律效力。追認行為時間可溯及訴訟期間。此類情形引起爭議較少。

2、經過另一方默認的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的情形夫妻一方在處分某種共同財產時,另一方知情不阻止,在經濟約定時亦不提出異議,默認該處分行為。即明知夫妻一方在處分其屬於自己所享有部分財產時不提出反對,依照“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該行為應具有法律效力。例:被告李某某於1993年7月離家分居,在原告羅某某知情下攜帶部分股票。不久,李某某下崗固定收入下降,原告羅某某找李某某要小孩生活費,李無奈將股票出賣,用於給付生活費及自己花費。訴訟中,羅某某提出分割已變賣股票,由於在訴訟前已經默認該行為,故其主張分割不能得到法院支持。這種情形常見於夫妻一方處分屬於其個人使用財物。例:原告張某某用婚後存款購買三輪摩托車。不久,其將車轉贈其哥。被告聶某某知情未提出異議,給原告重新購買新三輪摩托車,訴訟中,被告聶某某

主張分割三輪摩托車。因為訴訟前聶某某已默認張的處分行為,故其主張分割無

依據。

3、夫妻一方在善意情況下處分共同財產情形

夫妻雙方均有權處分共同財產,但如果是善意,系維護共同利益,或有正當事由等,應認定處分行為有法律效力。維護共同利益處分財產類似民法上無因管理行為。與無因管理不同的是義務系道德性,有利己利他的一面,費用系共同的。有正當理由處分財產,如求學、探親等費用支出。因為系善意和正當理由,故具有法律效力。此類情況應排除將財產贈與他人,否則應認定贈與無效。必須依照“民法通則”第89條規定,強調等價有償性才保護,或經雙方協商或認可。否則,

夫妻一方將財產贈與他人,在判定財產分割時應少分或不分,這種情況常見資助親屬,無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贍養或。

4、夫妻一方惡意處分財產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屬於雙方共同的財產如果被一方擅自作主處理的話,那麼這種行為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而且還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在婚姻面前人人平等,不能由對方來破壞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上一定要進行協商,這樣才能避免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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