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離婚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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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辦理離婚財產保全?
在離婚時出現對方隱瞞、轉移或者通過贈送等方式轉移財產,嚴重侵害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屬於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就這種情況請求財產保全。具體的程序如下所示:
1、申請法院: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從法律規定看,申請財產保全並不侷限在財產所在地,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處境就近選擇法院。)
2、受理時間:法院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會立即執行財產保全。
3、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4、擔保:
(1)申請人。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沒有提供的,會裁定駁回申請。
(2)被申請人。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法院會裁定解除保全。
5、複議: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離婚財產保全法律規定條件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需要明確的是,離婚財產保全是一種可以有效避免離婚財產分割過程中出現私自轉移財產等情況的方法,具體的辦理程序和條件就是上面所講述的,在具體的辦理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