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取證幾個月是期限?

來源:法律科普站 5.67K

離婚財產取證幾個月是期限?

一、離婚財產取證幾個月是期限?

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需要委託律師調查取證,必須在取證期限內完成,不能完成取證或取證困難的,可以申請法院取證。

二、離婚調查取證的方法

《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因一方重婚或婚外非法同居關係、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得到損害賠償,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無過錯方要能舉證證實對方過錯的存在,因而在此類訴訟中採集證據就顯得特別重要。因此,要儘量多的採集各種證據,形成有力的證據鏈相互映證。

(一)採集文字證據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於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亂、開房約會、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

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文件材料;

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二)採集視聽證據

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採集;

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這些證據材料委託第三方的調查公司私家偵探代理採集,則更為安全可靠和具有獨立證據效力。

(三)採集現場證據

採集捉姦在牀的現場證據,最好是拍攝錄像更能説明問題,此類證據採集難度很大,也較為容易引發激烈的現實衝突,法院通常不提倡此類證據,司法界對此類證

隨着當今社會中離婚率不斷的提高,選擇離婚的年輕夫妻也是越來越多,為了確保離婚雙方的各項權益都受到保護,也是制定了相關的規定,並且遵從公平公正的原則機型,在對婚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前,也要雙方將婚內的財產明細和收入證明提交給當地的法院進行審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