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房屋分割應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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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房屋分割應注意什麼
夫妻約定房屋分割應注意以下幾點:
1、雙方的產權比例要明確。夫妻間購置的房屋產權比例享有,若是在婚後購置,在沒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一般是每人50%;可若房屋是婚前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購置,要想體現出資的不同,那麼產權比例的明確約定是必要。即便房屋是在婚後購置,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條的規定,雙方亦可、以在婚姻財產約定中,對於各自所佔的比例進行清楚的約定。當然,這種產權比例的約定,可以不與出資比例一致,只要夫妻雙方認同即可。如果約定不明確,那麼產權證上雖註明了共同共有,但未明確產權比例時,只能認定為每人一半。
2、房屋地址準確。婚姻財產約定中對於房屋權屬的分割,首先要明確的是房屋的地址坐落。若約定分配房屋的產權證還沒有頒發,只有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的,則婚姻財產約定中的地址描述要與購房合同上的地址描述一致;若產權證已頒發,則必須與產權登記證上的地址描述一致,並且加上房屋所有權登記證號。
3、屬於產權贈與要過户。婚姻財產約定中對於房屋權屬約定,最常見的一個問題,房屋為一方的婚前財產而約定歸另一方所有,或共同所有。這種約定屬於財產贈與。但是,房屋屬於不動產,對於不動產的贈與以產權過户為準。也即是説,婚姻財產約定中涉及一方婚前房屋約定為另一方所有,或共同所有時,應及時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否則,贈與仍有可能隨時被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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