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房產是夫妻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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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房產是夫妻共有財產?

一、什麼房產是夫妻共有財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依該條規定的精神,對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這樣理解:

一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方面着手。“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後所取得的財產”。

二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性質着手。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是“屬於夫妻公有的財產”。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有兩點需要注意:

第一,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所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間。

第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取得是指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並不只是財物的實際得到。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和具體財產的取得有時是同步的,有時則是先後發生的。因此,劃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關鍵是取得該項財產所有權的時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具體取得的財產,不一定就是共同財產,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利的,才屬於共同財產。

二、特殊情況分類討論

1.結婚前雙方

共同出資全款買房,但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有證據證明出資情況,那雙方對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證明,且一方否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則只能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2.結婚前,一方出首付款,

婚後共同還貸

房屋只登記在出首付款的一方,那離婚時房屋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法院可判決房子歸登記房,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均分割。

3.在結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變更為夫妻共有,但未辦理公證,也沒有辦理房產更名/加名手續的,贈與方可以撤銷贈與。

4.夫妻共同出資買房,

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離婚分割財產時會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願。如果確定是贈與未成年子女,就是未成年子女的個人房產,由直接撫養一方暫時管理,如不是,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在我國相關的房產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具有較強的規定,結婚中如雙方的房產是在婚後進行購買,或者相關的房產共同署名的房產都應該屬於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對這類房產進行相應的保護,在離婚時進行相應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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