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公證費是多少?
一、離婚財產分割公證費是多少?
離婚財產分割公證費一般是千分之三到百分之二之間。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
二、離婚房產公證費用
1、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具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財產約定書(公證處可以代書)
(二)財產產權證明(房屋所有權證等),男女雙方共同到公證處
(三)男女雙方户口、身份證
(四)結婚證
(五)公證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公證費一般是千分之三到百分之二之間。
三、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應當對財產分隔的相關事宜進行明確規定,避免以後出現夫妻共同財產分隔的糾紛和矛盾,如果不能通過協商來解決就只能提交相關證據到司法機關進行司法判決,需要注意的是,財產分隔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有效分隔,可以證明是一方財產的不參加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