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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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父母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依照法律規定,有家庭暴力時,受害方離婚時,可以要求家暴方賠償,包括物質和精神損害賠償,

分割的原則和方法是什麼?

一、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和立法精神,離婚時進行夫妻財產分割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是我國婚姻制度的根本原則之一,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上要求男女雙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堅持男女平等,夫妻享有對共同財產平等的分割權,只是指財產權利的平等,而不是對財產份額的均等分配。在家庭中往往夫妻雙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別的,通常男方高於女方。但是,在進行財產分割時,雙方應當具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對男女實行區別對待。

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由於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在分割共同財產時照顧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其行使離婚的權利,避免婦女和子女在離婚後因均等分配造成生活水平下降或者生活困難。

3、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並應儘可能地發揮財產的效用。一方面,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應儘可能分給需要的一方或具有使用某種生產資料特別技能、能夠充分發揮該項物品效用的一方,以有利於發展生產,保證生產活動和財產流通的正常進行。不能分割的,應根據財產的來源和實際需要,以合理的調整或作價處理。另一方面,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要考慮雙方和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以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4、堅持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對因一方有過錯而引起的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根據新婚姻法第 46 條之規定,這裏的過錯是指: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

《婚姻法》是私法,該原則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反映。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婚姻法》規定了約定的形式必須是書面形式才有效,約定財產分割範圍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損害第三人利益,還規定了對於第三人的效力問題,只對夫妻雙方有效(第三人知道的除外,不得對抗第三人)。

6、堅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處理離婚財產時,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貪污、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對與他人合夥的財產,應先分出夫妻共有的份額再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財產損害他人利益。

二、夫妻財產分割的方法

1 、原則分割法

原則的分割方法,是指離婚財產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財產的原則方法,是均等分割,輔之以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的適當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我國司法實務一貫堅持的方法,即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之後,一分為二,平均分成兩份。具體操作上可以採取實物分割、價金分割和價格補償等方式。這樣分割的依據,是婚姻法第 17 條第 2 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民法通則第 78 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堅持均等分割的原則並不是絕對的,如果不分青紅皂白一律均等分割,可能會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後果。為此,司法解釋規定,在堅持均等分割的原則之下,允許在某些條件下適當地有所差別,如夫妻一方在生產、生活上有特別的要求,或者財產來源有特別的情況等情形。

2 、具體分割法

具體分割的方法是對各種具體的夫妻共同財產怎樣分割的辦法。主要是對夫妻共同財產中合夥經營的財產、生產資料、當年無受益的養殖種植業、婚前個人房屋婚後增值的部分、不宜分割的共有房屋等。對於這些具體的分割方法,司法解釋作了具體的規定。

(1)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應包括家庭擁有的汽車、拖拉機等。分割的具體辦法,是分割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也可以另行採取分割辦法。

(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財產,這部分財產,屬於合夥的共有財產 , 合夥未經清算 , 無法確定個人的部分,因而無法分割。處理的辦法是,將入夥的財產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另一種辦法是,將入夥人財產分為兩個股份, 雙方均作為合夥人參加合夥,但應徵得全體合夥人的同意。

(3)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分割的只能是收益部分和經營權。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4)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歸一方所有,但可根據具體情況,對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5)共有的股票、債券。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股票一般面值各半分割,各類債券要考慮它的增值情況,合理分割。

(6)對不易分割的夫妻財產,如雙方協議不成時,按處理時市場價格扣除折舊費後,確定該財產的價格。對不動產、古董、名貴字畫等應由有關部門予以估價。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那麼就會意味着分財產,對於財產的分割還是需要先進行認定,只有認定好了是否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那麼就可以進行來分割,所以,分割還是需要雙方來進行好好的協商,這樣才不會讓自己受到傷害,同時也降低了矛盾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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