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可以處理共同財產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W

夫妻一方可以處理共同財產嗎

一方擅自處理共同財產的行為有法律效力嗎?

1、夫妻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一般認定為無效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説,若未辦理產權登記轉移手續,特別是對於房產來説,雖然買賣合同仍然有效,但真正權利人可以有權追回。此時,合同雖然有效,但買受人只能請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若受讓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對價並辦理了物權登記,可以善意取得物權,從而使物權發生變動。

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案中財產處分行為是單方民事行為嗎

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離婚案中財產處分行為不是單方民事行為,其理由為: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同時,我國婚姻法還規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除了雙方另有約定按份共有外,應當認定是共同共有。因此當夫妻之間從未有約定婚後財產各自所有,其在婚內所得財產應為夫妻共有財產,夫妻一方不得擅自處理。而考察財產處分行為是否為單方民事行為,主要看有無違反法律規定,單方法律行為是指根據一項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為。這種行為僅憑一方的意思表示,無需他人同意,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產生法律效力。而處理夫妻財產明顯違反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可分兩類:

(1)有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又稱“相對的單方行為”、指須向相對人作意思表示,但不需相對人承諾,民事法律行為即能成立。如民事行為的撤銷、債務的免除、追認代理權等。

(2)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又稱“絕對的單方行為”。指無須向相對人作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即能成立。如立遺囑、刊登懸賞廣告、繼承人放棄繼承等。此類單方民事行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可生效。

對於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很多人都存在很多疑惑的地方,認為財產是雙方的,一方是沒有權利私自的處理這份財產的。但是事實上,處理財產是可以的,對於第三人而言,如果是善意的,那麼一方處理的財產對於他而言,所有權已經轉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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