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彩禮返還請求權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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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彩禮返還請求權是合理的嗎?

一、放棄彩禮返還請求權是合理的嗎?

放棄彩禮返還請求權是合理的。彩禮是指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彩禮在性質上是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即“在廣大的農村地區,老百姓操勞多年,傾其所有給付彩禮,是迫於地方習慣做法,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之的。

二、需要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應返還彩禮

彩禮在性質上是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即“在廣大的農村地區,老百姓操勞多年,傾其所有給付彩禮,是迫於地方習慣做法,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之的。這種目的性、現實性、無奈性,都不容否認和忽視。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藴涵着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而且,依據“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藴涵着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這一內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應還彩禮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離婚時也應該返還。立法理由是:“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的話,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協助、共同生活的經歷。所以,對雙方當事人而言,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係雖已成立,但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遠沒有開始。由於各地方的習慣不一樣,農村及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的是舉辦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婚禮,更注重的是兩個人真正走到一個家庭中,開始共同生活。而且許多時候,舉辦這些儀式與登記結婚要隔很長時間,如果雙方尚未共同生活的,也沒有過多把雙方共同聯繫在一起的紐帶。”

(三)婚前給付並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應還彩禮

如果“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也應該返還。給付彩禮、辦理結婚登記並共同生活在一起後,由於雙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難等因素,結婚時間不長,雙方就離婚了。而且由於給付彩禮,全家已經債台高築,生活陷於困境,此時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還彩禮,處理不好很容易激化矛盾。

彩禮或者嫁粧這些概念都不是法律中本身要求的,都是雙方和雙方的家庭經過協商之後私下達成的約定,屬於民間約定俗成的約定,如果男方放棄索要已經給予的彩禮是合理的,但是需要雙方先進行充分的協商,只要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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