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規定彩禮錢可以退還麼?
新民法典中規定彩禮錢是可以退還的。
民法典中並沒有關於彩禮的數目進行明確規定。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禮金,指自古以來的一種習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因此,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範圍內,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三、對於彩禮,我國法律認為在以下情況下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支持:
1、給付彩禮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給付彩禮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沒有共同生活的,而後雙方又離婚的;
3、給付彩禮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導致給付彩禮人生活困難的,而後雙方又離婚的。
四、對於陪送嫁粧,我國《民法典》認為此時贈與行為,分以下幾種情形:
1、在婚姻登記前的嫁粧,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個人財產,若離婚的仍是女方個人財產;
2、在婚姻登記後陪送的嫁粧,女方家人若未明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認為是對夫妻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3、對於婚後贈與,男女雙方可約定各歸所有,或共有。
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是支持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而對於嫁粧則認為是贈與的行為,兩者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
新民法典中規定彩禮是可以退還的,但是沒有規定彩禮的具體數目,而是一種習俗或者表達心意,一般來説是一個吉利的數字,但彩禮是可以進行退還的。如果雙方並沒有登記結婚,而之前男方支付了彩禮,或者辦理了登記結婚手續但沒有共同生活,男方有權利要求女方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