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期間又懷孕算刑期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9W

一、監外執行期間又懷孕算刑期麼?

監外執行期間又懷孕算刑期麼?

監外執行期間又懷孕的時間是算在刑期之內的。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應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服刑,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時,暫時釆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暫予監外執行的設立體現的是一種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對犯罪分子有感化和教育意義。

二、緩刑與監外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

緩刑是在考驗期內暫緩執行而不是執行原判刑罰,監外執行仍是執行原判刑罰,只是執行場所不同。

2.適用對象不同

緩刑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監外執行可以適用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

3.適用條件不同

緩刑以罪犯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為適用條件,監外執行以法定的不宜收監執行情形為適用條件,即必須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適用的方法不同

緩刑是在判決的同時宣告,並要確定一定的考驗期,監外執行在宣告判決的同時或刑罰執行過程中都可適用,無考驗期,適用的條件消失後,如果刑期未滿,仍要收監執行。

三、暫予監外執行人員收監有哪些?

應當收監執行的情形包括八種:

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脱離監管的;

3、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7、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8、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監外執行的相關內容是有明確的法律條款進行限制的,如果不符合規定情形或者是不滿足可以執行監外執行的當事人是不能被允許執行監外執行的,在此期間如果有懷孕的情況出現的,這段時間也是正常計入到總刑期之內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