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三個月冷靜期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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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三個月冷靜期是對的嗎

一、離婚案三個月冷靜期是對的嗎

在“離婚冷靜期”的時間設置上,有過3個月和6個月的提法,後來《民法典》確定了1個月的期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什麼樣的人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對提起離婚訴訟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係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三、冷靜期內離婚協議可以改嗎?

簡單説,雙方協議離婚的,只要沒有領取離婚證、離婚協議尚未在民政局備案的情況下,是可以修改的。因為在離婚冷靜期內,婚姻關係並未解除,仍處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可以對離婚協議書進行修改。

因此離婚冷靜期是一個月,沒有三個月的説法,而且這個只能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才會有,也就是説在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才會經歷對應的冷靜期,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是不存在冷靜期的,當然協議離婚也是最快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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