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遺囑財產分配協議需要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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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遺囑財產分配協議需要公證嗎?

一、老人遺囑財產分配協議需要公證嗎?

老人遺囑需要公證。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人立遺囑時未受脅迫、欺騙,鎖立的遺囑是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為個人所有;

4、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

二、遺產分配原則有什麼?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老人遺囑財產分配協議需要公證,同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採用均等分割的原則。若存在特殊情況,也可不均等分割。如繼承人生活困難,缺乏勞動能力;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若出現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情況,可以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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