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XX與楊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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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XX,女,1987年出生,漢族,農村居民。

丁XX與楊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張玉春,重慶XX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楊某某,男,1986年出生,漢族,農村居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丁XX訴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丁XX於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丁XX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丁XX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丁XX負擔。

審 判 長  朱渝雲

代理審判員  黃常鳳

人民陪審員  張小蓉

書 記 員  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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