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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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是什麼?

離婚協議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是什麼?

1、離婚協議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進行明確約定,夫妻共同債務申請再審是可以的。夫妻離婚時,就夫妻共同債務償還產生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如果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法院是怎麼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

實踐中,以下幾種債務法院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比如車子,已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比如為維持家庭日常生計欠的錢。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欠錢,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為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另外,對以下幾種債務即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收入又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離婚的過程當中,不管是孩子的問題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問題,都是可以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處理的,雙方當事人如果能夠達成一致的意見的話,完全是可以在離婚協議書當中予以明確,比如説誰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或者是雙方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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