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離婚財產怎麼爭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一、根據規定離婚財產怎麼爭取?

根據規定離婚財產怎麼爭取?

1、離婚時若是想要爭取獲得更多的財產,可以拿出自己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證據。

2、若是能夠拿出一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重大過錯證據的,也有可能可以獲得更多的財產。

3、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離婚分割財產包括哪些?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從原則上來説,離婚的時候,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由雙槓協商後確定。協商不能的,則可以起訴。在起訴之後,若是一方想要獲得更多的財產,則可以向法院提交另一方在婚內實施了轉移共同財產、對外惡意舉債等行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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