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要哪些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一、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要哪些條件

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要哪些條件

(一)對於受害者因受到家庭暴力的傷害或者目前沒有遭受家庭暴力但預期很可能會繼續遭受家庭暴力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的。

若受害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其監護人或者親屬代其申請人身保護令。

(二)受害者申請人身保護令的,人民法院的審查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針對當事人申請的人身保護令法院會展開實質性的調查,即對受害者所述的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極有可能繼續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需具有真實性。

主體的審查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也就是説家庭關係應該成立。

1、監護關係,法律上要求的監護關係存在或者是正當監護人不在,委託他人代為行使權力的。

2、撫養關係,因為一些原因,家庭的孩子可能只是僅僅存在撫養關係而不具有學園關係。

3、寄養關係,針對一些孤兒或者流浪兒童的容身場所,應該保護孩子不受到侵害。

4、同居關係,即雙方已經構成了同居關係的。

以上四種情況都滿足主體要求,符合申請人身份要求。

二、人身保護令的申請流程

1、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3、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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