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吊銷和註銷的區別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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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駕照吊銷和註銷的區別有嗎?

駕照吊銷和註銷的區別有嗎?

註銷駕駛證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因死亡、身體不適、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沒有換證的,車輛管理所是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是指依法取得駕駛證後,出現法定事由被依法吊銷的情形,如重特大交通事故當中承擔一半以上責任者按規定應當吊銷駕駛證,這些都屬於行政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撤銷駕駛證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撤銷是本身就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而採用非法的手法騙得,自始就不符合規定。撤消駕駛證需要滿三年才可以考駕駛證。下列情形會被撤銷駕駛證:

(1)不繳納罰款的;

(2)不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

(3)不參加交通違章記分考試的;

(4)經通知仍不領取被滯留的機動車駕駛證副證、正證的。

《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綜合上面的,駕照會被吊銷,也有可能會被註銷,但這兩種情形都是發生在不同的情形之下,但不管是吊銷駕駛照還是被註銷,那麼都是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只要被吊銷那麼當事人就不能再駕駛車輛,這樣才能保障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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