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的遺棄行為警察抓人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6W

報警的遺棄行為警察抓人嗎?

自古以來遺棄都是一種常見現象,遺棄一般都是遺棄的子女或者是父母等等,在如今的法制社會,無論是哪一種遺棄行為都應該受到道德和法律的譴責,遺棄行為如果構成了遺棄罪,那麼按照法律規定遺棄罪會立案判處,所以我們發生或者發現遺棄行為,我們應該積極報警處理,但是遺棄行為警察抓人嗎?

一、遺棄行為警察不會抓人

遺棄行為如果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就構成犯罪。手機證據向警察報警是有用的,達到一定條件警察會抓人。

二、遺棄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並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同遺棄的犯罪行為作鬥爭,有助於形成一個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助於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係,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遺棄行為警察抓人嗎?這個就不一定,主要看遺棄行為的實際情況,而且遺棄行為雖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不是所有的遺棄行為都是遺棄罪,從遺棄罪的定義和立案標準來看,有撫養義務和撫養能力,但是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那麼就構成了遺棄罪,就會按照遺棄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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