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是怎麼認定分手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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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是怎麼認定分手費的

分手費是基於男女雙方民事法律行為而產生。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雙方約定或一方自願給付分手費的行為顯然是男女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分手費由雙方約定或者由一方自願給付分手費。那麼,法律上怎麼認定分手費?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法律上怎麼認定分手費

分手費是基於男女雙方民事法律行為而產生。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雙方約定或一方自願給付分手費的行為顯然是男女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它符合《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即“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雙方約定或一方自願給付分手費的行為應當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三個條件即:

(一)意思表示真實;

(二)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三)不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分手費成立要求有男女雙方的合意。即不僅需要給付分手費一方願意將其財產無償給付對方的意思表示,還要有接受分手費一方願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分手費不能成立。

二、支付分手費可不可以附條件

分手費是單務的、無償的。一般情況下,給付分手費一方負有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則僅享有接受分手費的權利,並不承擔其他義務。按照男女雙方約定,給付分手費一方給付分手費是沒有對價給付條件的,接受分手費一方取得分手費無須支付對價。分手費這一無對價給付的性質,是以男女雙方明確一致的意思表示為根據的。

分手費可以附義務。分手費附義務是指接受分手費一方在接受分手費時要負擔一定義務。附義務分手費是分手費的一種特殊情形,即給付分手費一方給付分手費時附加一定的條件,使接受分手費一方負擔一定的義務。

當然,附義務分手費的附隨義務應以接受分手費一方在接受分手費時願意承擔附隨義務為前提。分手費所附的義務不是分手費的對價,給付分手費一方不能以接受分手費一方不履行義務為抗辯。

原則上給付分手費一方履行分手費給付義務後,接受分手費一方才履行分手費附加義務,因此,接受分手費一方雖負擔一定義務,分手費仍屬於單務無償合同。

分手費是當事男女基於自願而給付的,從法律方面看,我國暫時沒有對分手費做出相應的規定,但這並不等於法律就認同分手費。如果男女在分手之後,一方索要分手費而另一方不支付的,那麼法律也是不會強行要求一方給付分手費。上述內容就是對怎麼認定分手費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咸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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