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無效婚姻的疾病種類包括哪些?
婚姻是維繫我們家庭以及社會的穩定的基礎。但在我們傳統觀念的影響下,很多地方尤其是偏遠地區,對民法典律效力缺乏認識,一些早婚、近親婚姻、婚前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等無效婚姻對家庭、子女以及財產造成嚴重影響。那麼,哪些情況導致婚姻無效,無效婚姻的疾病種類包括哪些,讓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一、無效婚姻的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無效婚姻的疾病種類
(一)精神方面的疾病
(二)身體方面的疾病
(1)麻風病:由麻風桿菌所致,是一種惡性傳染病。
(2)患性病未經治癒:艾滋病、梅毒、淋病等都屬於性病的種類之一,為惡性傳染病。
(3)正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
目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進行管理的法定傳染病共甲、乙、丙3類35種。
(4)其他嚴重的遺傳性疾病
所謂“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理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三)區別對待“有性生理缺陷者”
所謂性生理缺陷,指不具有性行為能力,在傳統的親屬法學中被稱為“不能人道”。
三、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我們遇到無效婚姻的情形,如果是登記審查不嚴造成的,我們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婚姻登記;其他情形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輕輕確認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