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被監禁該去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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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起訴離婚的話,原告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要是出現對方被監禁的情況或者對方屬於軍人的話,那麼管轄法院就不同了。具體而言,對方被監禁該去哪個法院起訴離婚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對方被監禁該去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一方或雙方被監禁的情形
1、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婚後男方居住在A地,女方因觸犯法律而被判處有徒刑3年而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現男方想提出離婚訴訟,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沒有管轄權;
2、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男方、女方因觸犯法律而雙雙入獄,分別被判處有徒刑5年、4年,男方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女方被監禁在某某監獄D地,現男方想提出離婚訴訟,若女方被監禁時間未達到一年,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沒有管轄權;
3、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男方、女方因觸犯法律而雙雙入獄,分別被判處有徒刑5年、4年,男方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女方被監禁在某某監獄D地,現男方想提出離婚訴訟,若女方被監禁時間達到一年以上,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沒有管轄權。
二、哪個法院管軍人離婚
關於軍婚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關於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很多人以為會由部隊的內部法院處理,即認為是由軍事法院審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無論一方還是雙方是軍人,都是由地方法院來審理的,軍事法院是無權處理的。具體的情形包括:
1、男方與女方系夫妻,男方為非軍人,男方的户籍在A地,女方是現役軍人,且女方為非文職軍人,在B地工作,若現男方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2、男方與女方系夫妻,男方為非軍人,男方的户籍在A地,女方是現役軍人,且女方為文職軍人,在B地工作,若現男方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3、男方與女方系夫妻,男方與女方都是現役軍人,男方在A地工作,女方在B地工作,若現男方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另一方想要離婚的話,則此時肯定是無非辦理協議離婚了,就只能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此時就要先確定離婚官司的管轄法院,由於我國法院眾多,要是起訴的法院不具有管轄權的話,則離婚案件也是不會得到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