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起訴離婚調解和好的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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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起訴離婚調解和好的多嗎

原告方如果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話,法院在對離婚請求進行判決的過程當中,通常一審都是要事先進行一下調解的。當然這是法院在審理離婚的民事案件當中的一個必須要走的程序,如果在法院的調解下,能和好的話是最好的結果。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在我國起訴離婚調解和好的多嗎?

一、在我國起訴離婚調解和好的多嗎?

法院調解只是走法定程序,能不能調解和好還關鍵在於夫妻雙方。

法院調解的注意事項

(一)職權主義濃重,影響當事人的意思自由

(二)反悔權沒有適當限制,使得調解權被濫用

(三)忽視了程序公正

(四)調解效力不穩定

二、法院調解的程序:

一)調解的開始

《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在訴訟的各階段、各審級中均可進行。具體來講,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後開庭之前可以進行調解,在庭審過程中可以進行調解,在二審中乃至在再審中也都可以進行調解。

根據《民事調解規定》,調解可以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之前進行,在徵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後,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庭審中的調解,通常情況下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後進行。根據司法實踐,調解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後另定日期進行。調解的開始,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提出建議,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開始調解。

二)調解的進行

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法院進行一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這裏所説的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主要是指當事人所在的單位或對案件事實有所瞭解的單位以及當事人的親友,由他們來協助調解,有利於緩解訴訟的緊張氣氛,解除當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慮,促成調解協議的形成。法院調解應當在當事人的參加下進行,原則上要採取面對面的形式。

根據《民事調解規定》,法院根據需要也可以對當事人分別做調解工作。調解的進行,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進行調解。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調解,應當有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離婚案件原則上應由當事人親自參加調解,確有困難無法親自參加調解的,當事人應就離與不離問題出具書面意見。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調解方案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調解方案。根據《民事調解規定》,主持調解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做記錄,並由當事人或經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調解協議違背法院調解有關原則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民事調解規定》第12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1)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三)調解結束

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製作調解書。

以上資料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在我國起訴離婚調解和好的多嗎的全部內容。法院是否能調節好,重要在於夫妻雙方本人的意願的。所以不能説法院調解和好的多不多,如果對方已經鐵了心要和自己離婚的話,法院的調解也無濟於事。引起夫妻雙方離婚的原因,相信只有雙方當事人心裏是最清楚的,如果真的沒有感情,婚姻也變成了一種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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