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要開庭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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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離婚案要開庭要多長時間?

離婚案要開庭要多長時間?

一般3到6個月。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是六個月,法院可以受理了就開庭,庭審之後當庭宣判,也可能拖到審限快屆滿才開庭,訴訟法只能對大的環節設定時限,不可能細化到何時開庭。開庭審理一般一次,如果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或當事人申請再次開庭(以上兩種均應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批准)或合議庭認為應當再次開庭的情形,才會再次開庭審理,當然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簡易程序一般轉普通程序。

審理期限建議程序為三個月,普通程序為六個月,經院長批准可延長六個月。在審理期間,如果證據複雜、眾多,可以單獨進行質證。另如財產評估、鑑定等不計算審限內,如當事人雙方就財產問題爭執大,可就離婚問題先行裁判,財產分割另行審理。如果被告方經傳喚未到庭可以缺席審理、判決。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可公告送達審理、判決(開庭公告為60日 15日答辯期 30日舉證期,判決公告為60日 15日上訴期,不計審限內)。如果判決不準離婚,原告方在半年內不得再提起離婚訴訟。(特殊情況除外,如虐待、重傷害等)。男方在女方懷孕、分娩、哺乳期間不得起訴離婚(流產也不可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司法實踐中,對於離婚案件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離婚情況而定,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進行協商和處理,特別是在離婚案件中涉及到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的認定等情況,應當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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