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分居三年自動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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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感情破裂分居三年自動離婚嗎?

感情破裂分居三年自動離婚嗎?

感情破裂分居三年不會導致自動離婚,我國沒有自動離婚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只是屬於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情形,離婚只有兩個途徑:

1、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判決書生效的。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以上就是離婚的具體法律依據,對於感情破裂以及分居的情況,都是作為夫妻雙方存在婚姻矛盾和糾紛的具體表現,涉及到離婚判決的認定,是需要嚴格對照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聘請律師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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