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脅迫婚姻的離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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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脅迫婚姻的離婚有效期

1、按照我國的《婚姻法》中的第十一條,受到脅迫結婚的一方可以向當時的結婚登記處或者是當地的法院請求協助解除無效婚姻,被迫結婚的一方如果想要離婚,那麼應該在與脅迫自己結婚的人從登記那天開始的一年內提出離婚請求,對自己最為有利。如果被脅迫自己與他建立婚姻關係的人囚禁,導致不能去有關機構解除自己與強迫自己結婚的人的婚姻關係,那就應該在自己恢復自由之身的當天算起的一年內去相關機構尋求法律援助,讓自己的權益和生命得到保護。

2、根據我國的《婚姻司法解釋(一)》中的第十一條,一方拿另一方親屬的生命、財產的安全、聲譽等等要挾另一方,強迫另一方與他建立婚姻關係,讓另一方為了保全親屬的生命、財產的安全、聲譽等等而與強迫自己的人結婚。

3、從以上兩個法律條款中可以看出,可以撤銷、反悔的婚姻,只存在於被脅迫建立婚姻關係時的情景,其他時候並不適用,撤銷婚姻解除婚姻關係只能在結婚登記處或是當地法院來執行。以上的法律條款都是用來保護已婚女性的人身權益,通常大部分時候婦女往往處於社會中的劣勢地位,所以法律條款更傾向於保護柔弱的女性。

強迫他人建立婚姻關係,本來就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而且從頭到尾雙方之間就不算存在過婚姻關係,因為婚姻是雙方自願結成夫妻關係,而不是靠強迫、威脅。被強迫建立婚姻關係的人,可以去相關機構(當地法院或者是婚姻登記處)直接解除婚姻關係。如果是強迫他人與自己建立婚姻關係(一方拿另一方親屬的生命、財產的安全、聲譽等等要挾另一方與自己在一起)或囚禁他人不讓他們外出求救達到持續婚姻關係的人,本質上是屬於犯罪,如果被揭發,是會受到與自己罪刑相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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