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一方有精神病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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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一方有精神病如何辦
律師解析:患病並不會必然導致離婚,是否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是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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