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存在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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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存在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一、離婚存在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存在損害賠償的情形有: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離婚訴訟的被告為無過錯方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一審中未提出,在二審提出的,法院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在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二、相關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應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為準。但時間方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1]44號)解釋為: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關係相對穩定,且共同生活的時間達到三個月以上。這可作為一種參考。

離婚存在損害賠償的情形在相關法律中有着明確的規定。在離婚時如果對方有過錯的,可以向法院遞交資料證明對方的過錯,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會根據材料以及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決。如果認定對方有過錯的可以判給無過錯方多一部分的財產並會支持該方要求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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