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如果一方不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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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妻一方提出離婚,但對方不肯離婚的話,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受理案件會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法院會圍繞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這一判斷標準審理案件,若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雙方感情沒有破裂,有和好可能,一般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法院不會判決離婚。若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也可能會判決離婚。若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夫妻一方在六個月之後可再行起訴離婚,這時,法院會根據法律規定及夫妻感情狀況判決是否准予離婚。
《民典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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