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費承擔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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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費承擔主體是誰

在進行離婚訴訟的時候,相信大家都清楚,一般是誰提起的離婚訴訟,那麼通常就要由他繳納一定的訴訟費。那麼這個費用最終就是該提起訴訟的人承擔嗎?到底離婚訴訟費承擔主體是誰?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告訴你答案。

一、離婚訴訟費承擔主體是誰

離婚訴訟費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徵收的費用,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後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為訴訟費;該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家庭財產案件徵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訴訟費,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徵收,即標的×4%+10元;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徵收,即標的×3%+510元;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徵收,即標的×2%+1510元;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徵收,即標的×1.5%+2510元;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徵收,即標的×1%+5010元;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徵收,即標的×0.5%+10010元。

二、離婚訴訟時效限定有哪些

(一)提起撤銷婚姻請求的時間:《婚姻法》第十一條 1、因脅迫結婚的 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不能提起離婚的時間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時間《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雖然,在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是由原告預交的訴訟費,但這不代表最後就要由原告承擔該費用,一般是由敗訴方承擔。同時,各位還需要注意,提起離婚訴訟是有時效限制的,具體的內容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要是你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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