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寫損失賠償金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離婚協議寫損失賠償金嗎?

一、離婚協議寫損失賠償金嗎?

離婚協議是否寫損失賠償金是可以根據當事人自己協商的。

《婚姻法》第46條賦予離婚糾紛中的無過錯的當事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該請求權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主張,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調解離婚後的特定期限內提出,或者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的特定期限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1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見,雙方協商一致在離婚協議書中達成的補償條款,系一方自願給付另一方的賠償,不應適用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的案由。

而離婚協議中自願給付的賠償款,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同。精神損害賠償強調必須與過錯方的過錯程度、經濟能力等相匹配,而離婚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自願給付賠償款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

離婚協議作為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應該得到充分的尊重,自願補償的性質是不容否定的,如果僅僅因為字面上的“精神損害賠償”字眼就否認了自願補償的性質,解釋為只有具有了《婚姻法》46條規定的嚴重過錯才能給予賠償,並且認為是法定之債,給付金額要求按照司法解釋的標準,這就違背了雙方離婚協議的約定本義,亦不利於維護在婚姻中實際受到損害一方的利益。

為了更好的讓離婚的人在結束婚姻的時候不會出現那麼多的問題,所以法律已經賦予了夫妻很大的權利可以通過協議的形式來分割財產和分擔責任的,而協議中是否需要寫到賠償的問題,是當事人自己的自由和權利,經過協商大家都認可之後就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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