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方的過錯行為種類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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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錯方的過錯行為種類包括哪些

夫妻離婚很多時候都是因為夫妻一方有一些過錯行為,而對此我國法律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即明確規定哪些行為屬於法定的過錯行為。那麼大家知道離婚過錯方的過錯行為種類具體包括哪些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過錯方的過錯行為種類包括哪些

下列涉及過錯方四種類型行為的解釋:

1)“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4)“虐待、遺棄”: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有法定義務者逃避生活扶養、輔助義務的為“遺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離婚可以由過錯方提起嗎

登記離婚,應符合《民法典》、《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下列五個條件:

(一)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二)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典》規定,年滿十八週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為及其後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係問題。

(三)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四)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五)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係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登記離婚,也就是協議離婚,是離婚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選擇的離婚方式。雙方既然協商,就説明都願意離婚,所以誰提出都可以,無論有無過錯。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由此可見,法律並沒有對離婚申請人的主體資格進行限制,因此有無過錯都可提出離婚申請。

相關法律中規定的離婚過錯方的過錯行為主要有四種,即上文中介紹的內容,只有在因為這四種行為之一,而導致夫妻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以向無過錯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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