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需要蓋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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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需要蓋章嗎?
律師解析:離婚協議書要蓋章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訂立的離婚協議,應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且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加蓋機構公章,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雙方均領取離婚證後才生效。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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