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一方負債償還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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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一方負債償還有什麼規定?

離婚後一方負債償還有什麼規定?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離婚後一方所欠的債務由個人承擔,所以離婚後由一方個人的財產償還債務,另一方是沒有償還義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後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後的共同債務。具體情形有: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後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3)離婚後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託的評估費、鑑定費、過户費等財產處理費;

(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首先,共同債務的定義是夫妻雙方在婚內用於生活所用的債務或者是贍養、撫養等義務所使用的相關債務都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在雙方進行離婚的時候需要進行一定的分割,具體分割方式由夫妻雙方進行協商處理,如果夫妻雙方對於共同債務有異議的話,可以通過法律訴訟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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