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冷靜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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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離婚冷靜期規定?
律師解析: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作出以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自婚姻登記收到離婚申請之日起算30天內,夫妻任何一方對於離婚決定反悔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申請,該婚姻依舊是合法的婚姻關係,雙方依舊是夫妻。
另外,若夫妻雙方沒有在30日內去婚姻登記機關申領離婚證的,也視為撤銷離婚申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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