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領養孩子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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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婦領養孩子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領養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子女的能力;
3、年滿三十週歲;
4、有配偶者須夫妻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孩,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5、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如果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則不受1、3、5條的限制。
須提供下列證明: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和不遺棄、不虐待被收養者的保證);
2、身份證明(包括出生、國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職業和經濟狀況證明;
5、健康證明;
6、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記錄證明;
7、符合收養人居住國有關現行收養法規的證明;
8、家庭情況調查報告。
如果收養夫婦中有一個不能前往中國辦理手續,另一人可根據由其簽字的委託書代為辦理。
二、作為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1、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2、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
4、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當然,如果夫妻領養的是孤兒的話,是不受這一條件的限制的。另外,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年紀相差也需要符合國家的規定,雖然説在正常情況下,要求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是同樣的國家對於領養孤兒和殘疾兒童的這些特殊情況,是沒有特別嚴格的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