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民事訴訟爭遺產可以拖延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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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民事訴訟爭遺產可以拖延多久

遺產糾紛的本質也折射出了很多比較複雜的人性問題,可見,就是關係再好的親人之間也會因為眼前的既得利益變得像仇人一樣,而有人對於遺產糾紛提起訴訟以後的整個心態就是想要儘量的進行拖延。所以才會比較關注民事訴訟爭遺產可以拖延多久?但民事訴訟活動不是説可以隨意拖延的,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都得審理完了的,一審六個月內就會結案,二審是三個月。

一、在我國民事訴訟爭遺產可以拖延多久?

簡易程序案件:3個月;

一審普通程序案件:6個月;

上訴案件:3個月;

特別程序:30天內;公告期滿後30天內;

再審案件:3個月內。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遺產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

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這就是説,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並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但在出現法定事由時,2年訴訟時效可能被中止、中斷或延長。

所謂訴訟時效中止,就是指由於一定事實的發生(如發生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等),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原因消滅之日起,時效期限連同中止前的期限繼續計算。但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後6個月內容發生,如在之前發生的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

所謂訴訟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發生了某種特定事由,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限全歸於無效,該法定事由結束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最常見的訴訟時效中斷是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謂訴訟時效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後,繼承人因有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時,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正當理由的,可延長時效。

針對民事訴訟爭遺產可以拖延多久的問題就給大家介紹到這裏了。如果自己就是想要拖延遺產分配,但實質上根本拿不出任何本質性的證據,那很有可能一審幾乎不到六個月就能夠把當前的這一場遺產糾紛審理完畢了的。民事訴訟的庭審是一件很嚴肅的事情,就算工作人員都沒有可以肆意拖延的這種資格,所以不要抱着這種心態去打遺產爭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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