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孫代位繼承有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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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孫代位繼承有什麼條件

遺產繼承一直是一個值得探討的法律問題,一般情況下,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財產繼承是要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分配的。在遺產繼承中,有一種特殊的繼承方式——曾孫代位繼承,這一繼承方式是在特定條件下才能夠成立的。

什麼情況下發生代位繼承?

1.被代位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否則就不存在代位繼承的問題。

2.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承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不受輩份的限制。”

4.代位繼承人的代位權基於被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權就不能成立。

另外,在代位繼承中還應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而不適用於遺囑繼承或遺贈。

二是不論代位繼承人的人數多少,他們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的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

第一,是轉繼承權必須是在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後,分割財產以前死亡方才產生。如果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則為代位繼承了;

第二,轉繼承人的份額僅以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份額為限;

第三,如果已死亡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後,財產分割後才明確表示放棄遺產,那麼就不存在轉繼承的問題; 第四,轉繼承不僅存在於法定繼承中,而且存在於遺囑繼承之中。 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後,財產分割以前死亡的,他的法定繼承人同樣可轉繼承遺囑繼承人的那份該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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